继承关乎着财富的传承,以及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为了避免亲人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矛盾,甚至反目成仇,很多老人开始重视遗嘱的订立。但是有些老人可能因某此情况变化,立下了多份遗嘱,且无遗嘱内容还存在相抵触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数份遗嘱该以什么为准呢?咱们通过一个案件来了解一下。
【案件回顾】马老太太丧偶多年,膝下有一儿(张甲)一女(张乙),子女陆续成年,并结婚成家。马老太太年老患病,决定立下遗嘱,在自己百后后,名下的房子归张甲,存款归张乙。
后来,因张甲工作繁忙,马老太太一直由张乙照顾,张乙对于母亲的悉心照顾,而张甲鲜少回来探望,马老太太新立了一份遗嘱,提出要将房子留给女儿张乙,名下存款归张乙。新立遗嘱不久后,马老太太去世,张乙和张甲因房产归属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锦盾继承律师解析】民法典以明文法的方式,确定了遗嘱的效力,立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具体到本案,马老太太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且遗嘱内容不一致,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其名下房产归张乙所有,存款归张甲所有。
锦盾
继承律师表示,不少老人是会随着周围环境变化,想法也会发生变化,离死亡最近的一份遗嘱,最能体现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该被认定最早有效力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更贴合大家的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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