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61岁郭某与王某一起生活,碍于双方的儿女反对,两人就没办结婚证,只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同居长达十余年。
不久前,郭某突然因病离世也没有留下遗嘱。王某认为自己与郭某存在公开稳定的夫妻关系长达十余年,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本质上已与事实婚姻没有任何区别,应该享有继承权。但郭某的子女不同意,作为王某不是父亲法律上的配偶,不应享有继承权。王某对于郭某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锦盾继承律师表示,郭某和王某是在2012年开始同居的,即使他们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长达10余年,且具备结的实质要件,但由于未补办结婚登记,仍不能认定存在婚姻关系,而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也就是,王某并不是郭某的配偶,更不是郭某的法定继承人,王某对于郭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锦盾继承律师认为,一般的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同居一方不满意法定继承条件,无法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遗产。但如果同居者需以被继承人为生活来源且需要依靠其抚养或证明对继承人进行了较多抚养可以酌情继承遗产。
本案中,郭某与王某同居相伴10余年,郭某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如果王某无法证明双方存在抚养关系,则王某无法分得郭某遗产。
锦盾
继承律师提醒,同居关系的一方去世,另一方的继承权在司法实践很难保障。为了更好的保障人身和财产权利,建议办理婚姻登记,或同居人可依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预先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进行财产处置,以免后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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