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2011年,郑某某与李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小某。后来,郑某某与王某离婚,王小某由郑某某抚养。离婚后,王某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居住,并取得了房产证。
2016年6月,王某立下书面遗嘱,该房屋由王小某无条件继承,在其成年之间由其监护人郑某某接收。
2016年9月,王某与周某结婚,再婚后,夫妻二人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9年11月,王某因病去世,周某一直实际占有该房屋,拒绝承认该房屋应由王小某继承。王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继承该房屋。
在庭审过程中,周某辩称,遗嘱无效。1.案涉遗嘱无人见证;不认可签名系王某本人所签;但不申请对笔迹进行司法鉴定。2.王某患有精神疾病,不具有行为能力;但鉴定研究所“无法对其进行相关检查”。
【裁决要点】经审理,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王某在与周某结婚前购买,该房屋存在的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应为王某与周某共同享有。判决:房屋归王小某所有;王小某给付周某折价款72123元。
【锦盾继承律师解析】在本案中,由于王某生前留有遗嘱,所以案件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即使王某生前未留有遗嘱,王小某对王某的财产也是有继承权的。王某虽然与郑某某离婚,且王小某由郑某某抚养,但这并不能改变王小某与王某之间的父女关系。
锦盾
继承律师表示:对于再婚家庭来说,除非其配偶在生前立有合法有效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且协议中对遗产的分配没有TA与前妻(前夫)所生的子女的份额,那么TA与前配偶的子女就不能分得TA的遗产。如果其生前没有立过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或者所立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那么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前一段婚姻的子女是可以要求分得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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