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的丈夫因病去世后,刘女士就带着女儿和早年丧偶的婆婆住在一起,由于婆婆年龄大了,体弱多病,刘女士尽心尽力照顾其日常起居。2020年8月,刘女士婆婆因病去世后,刘女士婆婆的女儿称,刘女士现在住的房子是自己母亲的遗产,应由自己继承,与刘女士无亲,并要求刘女士尽快搬离该房屋。
刘女士认为,婆婆在世时,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且自己的女儿作为婆婆的孙女,不管怎么说自己和女儿都应分得婆婆留下的部分遗产,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锦盾继承律师解析】根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确实不是公婆的法定继承人,是无权继承公婆遗产的,但是,如果丧偶儿媳对于公婆给予了主要扶助,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是可以主张继承公婆遗产的。
在上述案件中,刘女士作为丧偶儿媳,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于其留下的遗产应享有继承权。不仅如此,刘女士的丈夫先于婆婆去世,刘女士的女儿对于刘女士婆婆的遗产也可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该房屋应由刘女士、刘女士女儿,刘女士的小姑子共同继承。
【锦盾继承律师说法】锦盾
继承律师表示,儿媳与公婆之间只是姻亲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定的义务和权利,一般情况下,不管丧偶与否,对于公婆的遗产儿媳都不享有继承权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儿媳在丧偶之后,对于公婆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管其是否再婚,对于公婆遗产都应依法离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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