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与张某在202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份就登记结婚了。在登记结婚前朱先生按当地习俗给了张某彩礼8.8万,并为其买了价值3.2万的三金首饰。由于两人婚前相处时间短,还没有建立起感情就匆匆登记结婚,双方在性格、消费观上差距较大,经常吵架,过不到一起,两人就分开外出打工了,没有实际共同生活。
现在,朱先生提出离婚并要求退还彩礼。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彩礼和三金是男方自愿赠与的,并且双方已登记结婚,离婚对自己名誉损失较大,所以不同意退还彩礼。
锦盾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朱先生与张某虽然缔结了婚姻关系但没有一起生活,彩礼的赠与也就失去了意义,随着双方权利义务的解除,受赠的财物也应当返还。至于返还多少,法院也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返还的具体比例。
锦盾
离婚律师提醒,虽然法律规定了彩礼返还与不返还的原则,但返还尺度如何把控,还需要结合当地风俗,以及当事人特殊情况酌情认定。
本案中,双方虽然办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符合法定彩礼返还的条件,接受赠与的一方有返还“彩礼”的义务。锦盾离婚律师认为双方如果就该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尝试第三方介入调整(双方亲属、居委会等),或者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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