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徐某感情不和,经过两个人协商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并向婚姻登记部门递交了申请,过了冷静期双方共同办理了离婚手续。
在离婚后,徐某却因为黄某债务被告上法庭。原来,在离婚冷静期时黄某向张某借了10万元,张某认为借钱时黄某与徐某仍存续婚姻关系,所以李某将黄某及其前妻徐某一同告上法院。
在法院审理中,徐某辩称,该借条的落款日期是2023年6月5号,此时两人正处于离婚冷静期内,而且已经分居,不排除黄某利用离婚冷静期,将本案债务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且黄某所借款项也是用于个人消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无法证实黄某将10万元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也无法证实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应由张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黄某与徐某的夫妻感情状况,本案10万元债务发生在两人离婚前夕,在夫妻双方感情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黄某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切实际。因此,张某主张本案债务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徐某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相信大家对这个问题已有了答案。法律是公平的,即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欠的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也不用你背。但在这里,锦盾离婚债务律师建议,不该你承担的债务一定要及时处理,别拖,也别放着不管,我们也见过很多因为各种原因没去参加庭审应诉,因前夫或前妻被负债的,成为被执行人的。
最后,锦盾
离婚债务律师建议,承担共同债务,是会对自己的个人财产甚至人身权益产生重要影响的,如遇到不合理债务,先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律师建议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避免承担不该自己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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