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江某与其妻子孙某某办理了协议离婚,在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由孙某某抚养,女方同意男方不支付抚养费、两人婚后所购登记在江某名下的一套房子,归孙某某所有,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离婚后,由于两人没有告诉双方父母,所以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同居。
2019年5月,江某向陈某借款20万元用于创业,并且江某向陈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中载明一年后还款。借款到期后,陈某向江某多次催要,但江某称自己并不是不想按时还款,实在是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无奈之下,陈某一纸诉状将江某与孙某某一起告上法院,请求两人共同还本付息。
【裁决要点】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江某与陈某即有借贷合意,又有款项交付事实,借贷关系成立。但江某在向陈某借款时,江某和孙某某已离婚,且孙某某与陈某互不相识,也没有参与借款洽谈,两人之间也缺乏贷款合意,同时,江某向陈某借款并未用于江某和孙某某共同生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江某向陈某借款属江某个人债务,由江某独自还本付息,被告孙某某不负责任。
【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解析】离婚后,一方债务是不能执行另一方财产的。在本案中,虽然离婚后江某和孙某某仍以夫妻名方住在一起,但双方已不在是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江某向陈某借款主要用于个人经商,并非同居双方共同之债,所以孙某某无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更没有理由执行登记在孙某某名下的房产。
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表示:同居期间财务都是个人的,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当然债务也没有共同债务之说,除非是双方一起借款。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欢迎您随时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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