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刘某某和宁某因三观不合,协商离婚,并且向民证局申请了离婚登记,开始进入离婚冷静期,但没过几天,刘某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内容为:刘某某因家庭生活消费,向王某借款5万元。
在两人去申领离婚证时,刘某某提出让宁某共同承担这笔债务。宁某懵了,自己对刘某某借的这笔债务不知情,而且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笔在离婚冷静期新增的债务该怎么认定?宁某需要承担吗?
【锦盾离婚律师以案说法】本案中,宁某不需要承担这笔欠款。虽然刘某某和宁某去办理了离婚申请,两人处于离婚冷静期,就差领到离婚证,但这并不代表两人就不是夫妻关系了。有人会说,既然是婚内借的,肯定是两人共同承担吧。锦盾离婚律师要告诉你的是,一方在婚内对外的借款,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需要分情况来认定。
本案中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共同债务,因为借款时,宁某对刘某某借款一事并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事后更没有作出追认意思表示。虽然借条上写的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实际上并实际用于刘某某和宁某的共同生活,因此宁某某无需承担,该债务应由刘某某自己承担。
锦盾
离婚律师建议,在离婚冷静期内,应尽量注意家庭的财产及收支情况,还需要格外注意对方有没有虚构债务、转移财产等损害己方利益的行为。
同时,对于债权人而言,则要注意对方的借款行为是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要求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避免债权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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