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当事人与对方两位当事人为同母异父的姐弟,在母亲去世后,留下的房子被弟弟陈某甲一家占有,存款被妹妹陈某乙拿着。
我方当事人虽然早已移民加拿大,但并不是没有赡养母亲,而是将母亲接到加拿大一起生活了20年,在母亲80多岁思乡才回到国内生活。回国后母亲在弟弟、妹妹家轮流生活直至去世。当事人悲愤难平,通过网络找到我们,希望母亲的遗产按法律分配。
【办案经过】锦盾律师接到案件后,即着手调查我方当事人母亲的财产状况。可主张的遗产主要有房屋一套以及存款若干。
本案,财产情况并不复杂,难点在于陈某甲已去世,扩大了继承范围,且各继承人之间争议较大,陈某甲的配偶(李某某)、子女(陈某丙)主张涉案房屋并非被继承人(我方委托人母亲)的,而是陈某甲出资买的,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是借名买房,不应作为遗产参与分割。但此意见,法院并未采纳。
【案件结果】经过审理,法院支付了我方诉求,我方当事人母亲名下的房子,所有权归李某某、陈某丙所有,李某某、陈某某按我方当事人应继承份额给付折价款。存款和被支取的款项,由陈某乙支付给我方当事人。
锦盾律师表示,本案中涉外重组家庭继承纠纷,情节并不复杂,但涉及的人员较为复杂,在办此案过程中,我们开了11份调查令,调取相关材料,最终不负所托,帮我方委托人争取到了应得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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