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岳某和王某通过网络相识,相处不足一年,两个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未经充分了解,没有婚前感情基础,婚后不久两人就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为一些琐碎的小事发生争吵,王某性格强势,对岳某及不尊重。因此双方感情不和,自2014年8月开始分居,分居后两人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2018年7月,岳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登记在王某名下一套婚后购买的房产。王某称该房虽然是婚后购买,但买房时两人已分居,购房用款均是自己的存款,离婚不应分割。
【锦盾离婚律师解析】本案中,虽然王某称购房用款是自己的存款,但除非可以提供该款项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或是由父母出资赠与给个人的证据,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应予以分割。
【裁决要点】准予原告岳某与王某离婚,涉案房屋由原被告共同所有,双方各占50%的份额。
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大多数情况下房屋是夫妻财产中价值最大的部分,凡涉及到离婚房产分割的,最好寻求专业的离婚律师,锦盾婚姻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如您遇到有不明之处,或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可随时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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