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丈夫刘某于2017年6月份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都还不错,但几年过去了,一直没能生育孩子,这对于非常喜欢孩子的王某来说一直是一块心病。经医院检查,发现是刘某的身体问题,经过多次治疗,仍无法治愈。王某提出了离婚,刘某不同意。
2021年6月,王某将刘某起诉到法院,以刘某不具备生育能力,剥夺了自己做母亲的权力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锦盾婚姻律师解答】在法定离婚理由中并不包含不能生育,而不能生育也不代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因此,不能单纯以能不能生育子女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本案中,刘某无法让王某生育的原因并不是违法的,也不是故意而为,不能因一方不能满足另一方的生育权,便认定其侵犯了另一方的生育,更不能以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基于此,法院面对这样的诉求,一般不会直接判决离婚。
【锦盾婚姻律师提示】婚姻只是让两个独立的人成为一个共同体,组成一个家庭,子女、财产等这些都是婚姻的附属产物。从理论上来说,不能以是否有子女来衡量这个婚姻是不是合法有效,也不能以是否能生育子女来衡量婚姻是否合法有效。
虽然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权利,但仍需在法律设定的方式和界限中行使该权利,夫妻双方合意应被理解为生育权积极行使的必要条件之一,不能因为一方不能生育,就认定侵犯了对方的生育权,更不能以此就认为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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